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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二 章 鐵路修建 第 一 節 路線線形 ( 112年03月31日)
第 14 條
隧道內之路線,長度超過三百公尺者,除特殊情形外,其坡度不得超過千分之十五,隧道及其水溝應有千分之三之最小坡度以利洩水,隧道內之凸坡,應極力避免,以利通風。

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之鐵路,如因山岳區隧道情形特殊者,其坡度得放寬至千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