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
路基寬度自軌道中心至路肩外緣,規定如下表:<div class="text-pre">表:第十五條<br />┌──────┬───────┬──────┬────────┐<br />│軌 距│特 甲 級│甲 級│ 乙 級│<br />├──────┼───────┼──────┼────────┤<br />│一千零六十七│ 二.六○公尺│二.四○公尺│ 二.一五公尺│<br />│公厘 │ │ │ │<br />├──────┼───────┼──────┼────────┤<br />│七百六十二公│ │一.八○公尺│ 一.六五公尺│<br />│厘 │ │ │ │<br />└──────┴───────┴──────┴────────┘
臨時路線經適當防護且符合淨空需求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