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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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五 章 高速鐵路養護 第 二 節 電力設備
( 112年03月31日)
第 156 條
就電車線設備之定期檢查,鐵路機構應依其種類、構造及使用狀況,訂定檢查項目、檢查週期及檢查方法之相關作業規定。
前項檢查結果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簽名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隨時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