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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五 章 高速鐵路養護 第 二 節 電力設備 ( 112年03月31日)
第 156 條
就電車線設備之定期檢查,鐵路機構應依其種類、構造及使用狀況,訂定檢查項目、檢查週期及檢查方法之相關作業規定。

前項檢查結果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簽名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隨時查核。

第 157 條
牽引電力設備應依下表進行定期檢查,其檢查方式及檢查週期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同意後施行之。

第 158 條
電車線遇有暴風雨、地震或其它特殊事故,可能影響行車安全之虞時,應立即施行巡檢。其檢查方式及檢查基準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同意後施行之。

第 159 條
接觸線之截面積如達耗損限度時,應予換新。其耗損限度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

第 160 條
絕緣礙子應定期清洗,其表面有火花痕跡或結合材料有破裂損壞時,應立即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