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二 章 鐵路修建 第 二 節 路基、淨空及載重
( 112年03月31日)
第 17 條
鐵路橋梁之載重,應依主管機關所定規範辦理;規範未規定或有特殊考量者,鐵路機構應擬訂相關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