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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二 章 鐵路修建 第 二 節 路基、淨空及載重 ( 112年03月31日)
第 17 條
鐵路橋梁之載重,應依主管機關所定規範辦理;規範未規定或有特殊考量者,鐵路機構應擬訂相關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