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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二 章 鐵路修建 第 六 節 車站設備 ( 112年03月31日)
第 33 條
轉車台之長度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不得小於十三公尺。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不得小於十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