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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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二 章 鐵路修建 第 六 節 車站設備
( 112年03月31日)
第 36 條
每一給水站應設置一具以上之水鶴,水鶴直徑視實際需要定之。
水鶴口之高度,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至少須高出軌頂四公尺十公分。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至少須高出軌頂三公尺五十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