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曲線之超高度,應將外軌提高全數,內軌則保持在原軌面高度,超高度之公厘數由下列公式計算之。<div class="text-pre">C=GV2/0.127R<br />C:超高度以公厘計。<br />G:軌距以公尺計。<br />V:平均速度以每小時公里計。<br />R:曲線半徑以公尺計。
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軌距,超高度不得大於一百零五公厘。
七百六十二公厘軌距,超高度不得大於七十五公厘。
超高度應在介曲線內逐漸遞減完成,俾直線上無超高度,而於原曲線上達到足額超高度。
七百六十二公厘軌距而未設介曲線時,其遞減距離應在超高度之二百倍以上。但在山區特殊情形,不影響安全情況下,得酌予調整之。
超高度之容許不足量,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軌距鐵路用機車牽引之列車,容許不足量為五十公厘,電車組及機動車為六十公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