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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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四 章 高速鐵路修建 第 一 節 路線線形
( 112年03月31日)
第 96 條
圓曲線之最小長度及兩介曲線間插入之直線段最小長度,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但兩反向曲線間,因路線狀況或其他原因不能達到規定長度時,必須以一連續介曲線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