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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1月19日)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鐵路機車車輛,指營運用之各式客貨車輛。

本規則所稱鐵路機構,包括國營鐵路機構、地方營鐵路機構、民營鐵路機構及經核准經營所營事業以外客貨運輸之專用鐵路機構。

營運時速未達二百公里機車車輛之檢修,適用第二章之規定;營運時速達二百公里以上機車車輛之檢修,適用第三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