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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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 二 章 營運時速未達二百公里機車車輛之檢修 第 二 節 車輛檢修
( 112年01月19日)
第 21 條
客、貨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實施臨時檢修:
一、發生異常事件、行車事故。
二、發生故障或有故障之虞。
三、其他認為有檢修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