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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 二 章 營運時速未達二百公里機車車輛之檢修 第 二 節 車輛檢修 ( 112年01月19日)
第 24 條
新購、停用及不常使用之車輛,得不依規定期間辦理一級或二級檢修。但於使用前必須分別施行一級或二級檢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