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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 二 章 營運時速未達二百公里機車車輛之檢修 第 二 節 車輛檢修 ( 112年01月19日)
第 26 條
新造或施行四級檢修之客、貨車於試運轉完畢,視為已經施行三級檢修,三級檢修完畢視為已施行一級檢修及二級檢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