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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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 二 章 營運時速未達二百公里機車車輛之檢修 第 二 節 車輛檢修
( 112年01月19日)
第 27 條
各級檢修實施完畢之客、貨車,應將檢修級別、日期、施行單位,於車輛外部作適當之標識;其位置、形狀及字體由鐵路機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