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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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1月19日)
第 4 條
鐵路機構應對維修工程車施行適當之檢修並作成紀錄。
前項檢修之方式、週期、項目、紀錄應載事項與格式及保管期間,由鐵路機構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