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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第 三 章 包裹及貨物運送 第 三 節 貨物運送 第 一 款 託運 ( 112年03月10日)
第 46 條
託運人託運貨物時,應依鐵路機構規定填具託運單,託運單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託運人之姓名及住址,或公司行號名稱及營業處所。
二、貨物之內容、數量、體積、重量及包裝標誌。
三、託運日期。
四、起運站名。
五、到達站名。
六、受貨人之姓名及住址,或公司行號名稱及營業處所。
七、運送種別。
八、運費、雜費交付方法。
九、申報保償額時,其數額。
十、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貨物或其運送依法應經有關機關證明或許可者,託運人應提出證明或許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