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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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第 三 章 包裹及貨物運送 第 三 節 貨物運送 第 一 款 託運
( 112年03月10日)
第 47 條
託運人託運靈柩、屍體、動物、託運人負責裝車之貨物及其他鐵路機構特定之貨物,應先提出託運單,經鐵路機構同意並通知後,始得送站。
前項貨物及其辦理裝卸之車站,應於鐵路機構網站及相關車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