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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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第 三 章 包裹及貨物運送 第 三 節 貨物運送 第 一 款 託運
( 112年03月10日)
第 50 條
託運人託運靈柩、屍體、動物、危險物品或其他因安全考量經鐵路機構公告之貨物,應派押運人,並依鐵路機構規定繳納押運費用。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送應依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辦理。
託運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者,鐵路機構得拒絕運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