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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3月10日)
第 6 條
鐵路機構得於運送契約成立時,計收客運票價、貨運運費及雜費。但經鐵路機構同意延後計收者,不在此限。

前項費用,於運送契約成立時尚未確定者,得先按概數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