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鐵路運送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3月10日)
第 6 條
鐵路機構得於運送契約成立時,計收客運票價、貨運運費及雜費。但經鐵路機構同意延後計收者,不在此限。
前項費用,於運送契約成立時尚未確定者,得先按概數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