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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第 四 章 路線及車輛 第 二 節 車輛 ( 112年03月02日)
第 17 條
列車完成編組進入正線運轉前,鐵路機構應對車輛之主要部分及列車功能進行檢查,並訂定其作業程序。

鐵路機構應就列車運轉異常狀況及其對應之車輛主要部分與列車功能採取適當之處理,並訂定對照處理程序。

前二項之檢查及處理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