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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第 四 章 路線及車輛 第 二 節 車輛 ( 112年03月02日)
第 18 條
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鐵路機構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並確認得安全運轉者,不得使用:
一、新製、改造或修理完成者。
二、停用後,恢復使用前。
三、發生行車事故者。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屬輕微修理或無影響運轉安全之虞者,得免予試運轉。

第一項檢查應經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核。

鐵路機構應依第一項、第二項各款情形訂定相關之試運轉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