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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第 四 章 路線及車輛 第 二 節 車輛 ( 112年03月02日)
第 21 條
無蓬貨車裝載貨物,不得伸出貨車之側板及端板內層立面或車身外方;標明裝載高度者,不得超過其標明之裝載高度。但輸送闊大貨物,經確認其裝載狀態無影響運轉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