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鐵路行車規則
第 五 章 運轉 第 一 節 號誌、號訊及標誌
( 112年03月02日)
第 28 條
列車編組完畢或折返前,應確認其前、後端標誌完備,且於前、後端顯示不同標誌。於行車方向之前端顯示前部標誌,後端顯示後部標誌。但退行運轉與推進運轉時,不在此限。
前項確認應由鐵路機構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