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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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第 二 章 安全管理
( 112年03月02日)
第 5 條
安全管理之實施,應由鐵路機構最高權責主管或對其機構具管理權限之代理人綜理,並由鐵路機構內各層級主管依職權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執行。
鐵路機構應明確界定最高權責主管及各層級管理階層所應負之安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