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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第 二 章 安全管理 ( 112年03月02日)
第 6 條
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安全管理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一、辨識安全危害因子。
二、確保維持可接受安全水準之必要改正措施已實施。
三、評估安全績效指標並持續改進以降低安全風險。
四、以持續增進整體安全績效為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