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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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監督
( 112年02月03日)
第 48 條
檢查人員檢查完畢後,應將檢查結果及應行改進事項提出報告並處理之。
依第四十六條之一受委託機關(構)、團體檢查完畢後,應將檢查結果及應行改進事項建議提出報告送交通部鐵道局處理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