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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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第 三 章 防護設施設置標準
( 85年06月15日)
第 18 條
通過鐵路平交道之道路兩側,應由道路主管機關依實際地形狀況,設置標誌及護欄等防護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