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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第 三 章 防護設施設置標準 ( 85年06月15日)
第 22 條
列車通過第四種鐵路平交道之瞭望距離範圍內,有礙視距之建築物或高莖植物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高莖植物由鐵路機構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後砍伐或修剪之。
二、建築物由鐵路機構商請主管建築機關會勘後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

前項之修改、拆除或砍伐、修剪,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予相等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