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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第 四 章 費用分擔 ( 85年06月15日)
第 27 條
現有鐵路平交道,如道路部分改為立體交叉,其所需費用,由道路主管機關負擔四分之三,鐵路機構負擔四分之一。但立體交叉之長度,以跨越或穿越鐵路之必需範圍為限,如有跨越或穿越其他道路時,其增加之長度部分仍由道路主管機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