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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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第 四 章 費用分擔
( 85年06月15日)
第 29 條
現有鐵路平交道如予升等,其升等所需工程與設備費用,由鐵路機構與道路主管機關各半負擔,現有多處連續性之鐵路平交道,須同時改為立體交叉時,由鐵路機構報請專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