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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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85年06月15日)
第 4 條
鐵路平交道之新設、變更或廢止,由鐵路機構會同有關機關根據實際狀況查定後實施,並報其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