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鐵路法第十四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鐵路與道路相交處設置立體交叉時,其規劃、設計及施工單位依左列規定:
一、道路經由鐵路下方穿越者,其地下道主體及引道工程由各該道路主管機關辦理。
二、道路經由現有現行鐵路上方跨越者,依道路系統分別由各該道路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相關設計書圖應送鐵路機構審核後施工,並由鐵路機構派員協助監工。
鐵路與道路相交處設置平交道時,其設計施工由鐵路機構辦理。
鐵路平交道之新設、變更或廢止,由鐵路機構會同有關機關根據實際狀況查定後實施,並報其主管機關備查。
鐵路平交道之交通量,由鐵路機構就每日通過該平交道之鐵路列車、調車、道路車輛數及行人數每年至少舉辦調查一次,必要時得隨時調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