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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85年06月15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鐵路法第十四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鐵路與道路相交處設置立體交叉時,其規劃、設計及施工單位依左列規定:
一、道路經由鐵路下方穿越者,其地下道主體及引道工程由各該道路主管機關辦理。
二、道路經由現有現行鐵路上方跨越者,依道路系統分別由各該道路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相關設計書圖應送鐵路機構審核後施工,並由鐵路機構派員協助監工。

第 3 條
鐵路與道路相交處設置平交道時,其設計施工由鐵路機構辦理。

第 4 條
鐵路平交道之新設、變更或廢止,由鐵路機構會同有關機關根據實際狀況查定後實施,並報其主管機關備查。

第 5 條
鐵路平交道之交通量,由鐵路機構就每日通過該平交道之鐵路列車、調車、道路車輛數及行人數每年至少舉辦調查一次,必要時得隨時調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