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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57年09月03日)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專用側線,係指公私營事業機關團體所修建,專供事業本身運輸之用者而言。但自備行車動力及具有鐵路應有之設備者,應依興建專用鐵路之規定申請立案發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