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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57年09月03日)
第 1 條
鐵路專用側線之修建、養護及使用,除鐵路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專用側線,係指公私營事業機關團體所修建,專供事業本身運輸之用者而言。但自備行車動力及具有鐵路應有之設備者,應依興建專用鐵路之規定申請立案發照。

第 3 條
修建專用側線應開具左列各款事項,申請管轄鐵路核准:
一、公私營事業機關團體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之姓名、住址。
二、專用側線之位置及長度。
三、用途及運輸數量。
四、建築計畫及圖說。
五、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