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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 二 章 託運、裝卸、交付、領取 ( 65年06月18日)
第 11 條
申請變更運輸時,託運單位應商請軍事運輸機關通知鐵路受理,並應提出貨物運送通知書、貨主收存聯或變更運送申請書,送起運站辦理繳付變更運輸手續費及運雜費後,始得輸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