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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 二 章 託運、裝卸、交付、領取 ( 65年06月18日)
第 14 條
鐵路軍事運輸所用客車,到達目的站後,應即下車,不得拖延滯留。

軍品裝卸車,由託運或接收單位自理,並應在鐵路規定裝卸時間內裝卸完畢。如未在鐵路規定時間內裝卸完畢時,鐵路對其超過之時間核收貨車滯留費及貨物保管費或貨物囤存費。

鐵路軍事運輸所需篷布繩索貨車附屬品等,由託運單位自備,如向鐵路借用,卸車後應如數負責送還原車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