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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 二 章 託運、裝卸、交付、領取 ( 65年06月18日)
第 15 條
鐵路站長遇有左列各款情事時,得應託運單位之請求酌予延長裝卸時間:
一、因軍品之性質、形狀、及其他在裝卸上極感困難時。
二、因暴風雨或其他不應歸責託運或接收單位之事由而影響裝卸時。
三、因天災事變,非人力所能抵抗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