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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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 二 章 託運、裝卸、交付、領取
( 65年06月18日)
第 16 條
鐵路運輸軍品之裝卸通知及到達通知,有輸送指揮官或押運員者,通知其輸送指揮官或押運員,無輸送指揮官或押運員者,通知軍事運輸機關及託運或接收單位。但到達軍品因地址不詳或有不需到達通知之特約時,得不發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