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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 二 章 託運、裝卸、交付、領取 ( 65年06月18日)
第 17 條
鐵路運輸軍品之交付,以運送通知書上記載之接收單位為對象。交付發生困難時,得交付於列車輸送指揮官或押運員,或逕洽軍事運輸機關負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