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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 二 章 託運、裝卸、交付、領取 ( 65年06月18日)
第 18 條
鐵路運輸軍品到達目的地後,鐵路依左列規定在站內交付之:
一、裝載於有篷貨車並有封印者,憑完好之封印交付之。
二、裝載於無篷貨車,或有篷貨車無封印者,憑軍品裝載之狀態交付之。
三、零擔軍品,憑軍運通知書上記載之原有狀態交付之。

前項軍品,鐵路除認有執行交付監查之必要者外,不負車內點交及打開包裝清點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