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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 二 章 託運、裝卸、交付、領取 ( 65年06月18日)
第 20 條
鐵路運輸軍品之提取時間,依各鐵路規定辦理,如超過規定時間提取,鐵路對其超過之時間,核收貨物保管費,派有押運員者,核收貨物囤存費。

提取軍品,不隨即搬出車站時,依鐵路規定核收貨物囤存費。

鐵路運輸軍品提取時間,如遇暴風雨或天災事變時,得向車站申請視實際需要酌予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