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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 三 章 輸送 ( 65年06月18日)
第 35 條
鐵路軍事運輸,遇有天災事變,路線中斷,不能運送或不能繼續運送時,鐵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辦理接駁運送。但託運單位因需要急迫,得協調鐵路主管機關同意自行駁運,並由鐵路主管機關退還未運送路段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