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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 三 章 輸送 ( 65年06月18日)
第 36 條
整列軍事運輸列車及派有指揮官或押運員之軍品,如有喪失毀損,鐵路不負賠償責任。但由於鐵路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鐵路對於軍事運輸軍品之損害賠償額,有市價者,按其市價,無市價者,按各路之貴重品最高賠償額賠償之。但其品名申報不具體或不實者,不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