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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 三 章 輸送 ( 65年06月18日)
第 38 條
鐵路軍事運輸,軍事運輸機關之託運及載運人員,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妨害鐵路員工執行職務。
二、強行鐵路配車、掛車、調車、開車及停車。
三、擅自推車及移動鐵路設備。
四、攀登車頂及在車廂外站立坐臥。
五、佔用鐵路站房、倉庫、機車、車輛、電報、電話等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