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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 三 章 輸送 ( 65年06月18日)
第 40 條
鐵路或軍事運輸託運及接收單位員工、均不得假借鐵路軍事運輸名義,攬運旅客及公私貨物。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應追補運雜費外,並由各有關主管機關依法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