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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 二 章 託運、裝卸、交付、領取 ( 65年06月18日)
第 9 條
作為一批託運之軍品,其託運單位,接收單位、起運站、到達站、託運時刻、辦理種別、付費方法、及其他運送條件,均應相同。

軍品之種類及數量,均應符合鐵路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