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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 四 章 重大鐵道事故現場處理 ( 109年02月21日)
第 11 條
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地方政府或其他運安會認為適當且受委託之民間業者於調查期間,得按專案調查小組要求採取空中監測、攝影等措施,並將蒐集之資訊儘速通報運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