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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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 四 章 重大鐵道事故現場處理
( 109年02月21日)
第 9 條
重大鐵道事故發生後,營運機關(構)、監理機關、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消防機關或警察機關應提供調查指揮中心作業及殘骸暫存所需場地、通信及辦公設備。
運安會得協請地方政府及各警察機關對事故地區執行必要之安全維護及戒護措施,避免事故車輛或設施之殘骸或所裝載之危險物品危及民眾安全,並防止現場遭人為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