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路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12年12月06日)
第 80 條
公路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汽車與電車之登記、檢驗或發照,與駕駛人、技工或檢驗員之登記、考驗或發照,及依本法規定核准發給之其他證照,得收取費用;其收費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