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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12年12月06日)
第 79 條
公路用地使用之申請程序、使用限制、設置位置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公路規劃基準、修建程序、養護制度、經費分擔原則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專用公路申請之程序、修建養護之監督管理、禁止、限制及廢止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公路經營業投資申請程序、修建、營運、移轉應遵行事項與對公路經營業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罰鍰、限期改善或勒令停業之要件等監督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及電車運輸業申請資格條件、立案程序、營運監督、業務範圍、營運路線許可年限及營運應遵行事項與對汽車及電車運輸業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罰鍰、吊扣、吊銷車輛牌照或廢止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要件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第 80 條
公路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汽車與電車之登記、檢驗或發照,與駕駛人、技工或檢驗員之登記、考驗或發照,及依本法規定核准發給之其他證照,得收取費用;其收費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 81 條
本法除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五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五十八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